首页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可免于披露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鼓励此类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