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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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