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