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最近5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