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