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