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办理售电公司注册业务或干预电力交易机构正常办理售电公司注册业务。符合注册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 第九条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产和从业人员信息… 第十条 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售电公司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地方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法人信息、公司股东、股权结构、从业人员、配电网资质等发生如下变化的,售电公司需…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