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售电公司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
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间发生人员等变更而产生异议,售电公司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
如因材料造假发生异议,售电公司自接到电力交易机构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电力交易机构终止其公示,退回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将情况报送地方主管部门。
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间发生人员等变更而产生异议,售电公司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
如因材料造假发生异议,售电公司自接到电力交易机构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电力交易机构终止其公示,退回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将情况报送地方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