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交易和清算 第十八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交易和清算 第十八条 交易合同可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采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