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交易和清算 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 第十五条 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六条 同业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交易合同可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采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涉及不同银行的,应直接或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办理。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银行完成的,应以转账方式进行。任何同业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