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章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从事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不符合铁道部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因管理失职、没有及时调整而造成行车事故的,铁道部、被授权的铁… 第二十六条 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安全责任制不明确,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不健全的,铁道部、被授权的铁路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由此造成行车事故的,铁道部、被… 第二十七条 对管理不善、存在危及行车安全重大隐患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被授权的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可撤销其开行铁路旅客列车与货物列车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