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行车事故处理和安全情况通报 第二十四条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行车事故处理和安全情况通报 第二十四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要在每半年、年度末后20日内将安全情况书面总结报主管部门和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局,被授权的铁路局应在20日内将汇总资料上报铁道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