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行车事故处理和安全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行车事故处理和安全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发生行车重大事故和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要求,立即向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局或所属铁路分局行车调度和安全监察室报告,同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被授权的铁路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情况分别报告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和铁道部安全监察司。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