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管理不善、存在危及行车安全重大隐患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被授权的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可撤销其开行铁路旅客列车与货物列车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