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安全责任制不明确,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不健全的,铁道部、被授权的铁路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由此造成行车事故的,铁道部、被授予权的铁路局可给予警告处罚;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控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程序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