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运营条件 第十二条 合资、地方铁路经初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临管运营,开行货物列车;经其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开行管内旅客列车。 第十三条 合资铁路开行旅客列车时应设置机车信号、自动停车装置、无线列调设备、有人看守道口报警装置、客车轴温报警器、机车信号的接近和站内地面发码等必要的安全技术装备和行车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