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资、地方铁路经初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临管运营,开行货物列车;经其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开行管内旅客列车。

合资、地方铁路经正式验收,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的机构对其固定设备、移动设备、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及人员素质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允许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旅客列车进入合资、地方铁路运行;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的机构评估合格、符合国家机车车辆技术标准的,允许进入国家铁路运行。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具备条件并经铁道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办军事运输和超限、超长、鲜活易腐、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运输。

货物装载和运输条件必须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