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2008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加强合规控制,规范合格投资者督察员的管理,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合格投资者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监督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督察员。
第四条
督察员应当熟悉《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良好。
第五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在指定督察员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督察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拟更换督察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确定拟接任人选。
第七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八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时,对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回避,同时,合格投资者应当做出相关安排,以确保督察职责的有效履行。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于上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合规报告。
第十条
督察员发现投资运作中有违反境内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一条
督察员应当对合格投资者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合规风险控制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定期对督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及合格投资者合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中“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督察员基本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