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就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客户合规审查;

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产品、业务报告并签字;

会同合格投资者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交易实施日常监督,对异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

对合格投资者交易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及抽查;

监督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行为;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格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