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变更机构名称; 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