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变更托管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

其控股股东变更;

调整注册资本;

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