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变更托管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 其控股股东变更; 调整注册资本; 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