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者对原有业务规则进行修订,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