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汇出申请书;
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纳税证明;
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汇出申请书;
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纳税证明;
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