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额度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在提交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受让方在获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和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受让资产值低于外汇局批准额度的,可以按差额汇入本金。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