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顾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第十六条 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集合计划的…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