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伪造合同;
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提供虚假担保;
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