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