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解散清算 第四十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解散清算 第四十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