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解散清算 第四十三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解散清算 第四十三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