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解散清算 第四十一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解散清算 第四十一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