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解散清算 第四十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解散清算 第四十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