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条 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清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