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