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办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