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 2.

2. 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 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 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

一类 121-160人 61-90人 41-70人

二类 80-120人 40-60人 20-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