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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
  3. 2. 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
  4. 注:
  5. (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 (1)

2. 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
注:

(1) 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县级人员编制标准确定。

注: 目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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