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 2. 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 注: (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 (1) 2. 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 注: (1) 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县级人员编制标准确定。 注: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