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 2. 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 注: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 注: 2. 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 注: (1) 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县级人员编制标准确定。 (2) 目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按二类标准执行。根据工作开展需要,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可执行一类标准。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