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 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 1. 1. 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二、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