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由登记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制定本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