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