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三章 代表处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代表处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 申请将代表处迁往其他城市的,由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向拟迁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司法部核准。 代表处持核准通知,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和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