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代表执业证和雇员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