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代表执业证和雇员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