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四十一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四十一条 代表处应当就被投诉的行为进行澄清和说明。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