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八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八条 代表处代表及其辅助人员不得以“中国法律顾问”名义为客户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