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代表处聘用外籍辅助人员的,应当按照外国人在华就业的有关规定,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就业和居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