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
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
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