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

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