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六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