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四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