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