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十三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